香港渡輪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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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渡輪Franchised Ferries),是指根據香港法例第104章《渡輪服務條例》(Ferry Services Ordinance,下稱《條例》)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予專營權,授權經營渡輪服務。

專營權起源[ | ]

以往,香港渡輪服務主要由油蔴地小輪天星小輪兩間專營公司提供。隨著陸上道路網改善和填海工程進行,加上渡輪服務乘客量日漸下降,而經營成本卻不斷上升,專營渡輪服務實難以經營下去。

鑑於專營渡輪公司一直面對重大經濟困難,政府曾就專營渡輪網絡進行詳盡檢討,探究如何能使營辦商善用資源,以維持及改善必需的渡輪服務。結果,油蔴地小輪取消了一些非必要航線,使該公司得以調配資源,維持並改善必需離島線服務。非必需航線從專營渡輪網絡中取消後,如理由充分的話,可採用持牌服務形式招標承辦,讓市場需求決定這類航線是否值得繼續營辦,以及其服務水平、收費額和經營規模。

油蔴地小輪專營權在1999年3月31日期滿,當局提早一年就油蔴地小輪所有離島、新市鎮及港內航線渡輪服務,連同天星小輪先前以專營權方式經營的中環至紅磡航線,以數個持牌渡輪服務組合的方式招標。此等持牌航線當中有8條批予油蔴地小輪,兩條批予天星小輪。[1]

此後,天星小輪成為本港唯一專營渡輪營辦商,經營兩條專營航線,即中環至尖沙咀灣仔至尖沙咀航線

批出專營權[ | ]

渡輪專營權通常涵蓋提供多條航線的服務網絡,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透過公開投標或其他適當方式批予。政府將渡輪專營權批予渡輪服務營辦商時,主要考慮營辦商能否提供適當而有效率的渡輪服務。

專營權初次可批出的年期,最長15年,可續期一次或多次,合共不多於15年。 專營公司須在不少於專營期屆滿前2年提出延續該專營權的申請;行政會議在專營公司提出請求後,如信納該公司能維持適當而有效率的渡輪服務,並信納延續其專營服務是符合公眾利益,即可延續該專營權一段或多於一段不超過15年的期間。[2]

渡輪服務[ | ]

專營權須受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指明條件規限,該等條件可包括碼頭管理及商業發展、碼頭租金及概括地維持適當而有效率的渡輪服務。專營公司在專營期內任何時間,均須維持令運輸署署長滿意的適當而有效率的渡輪服務。

大部分與渡輪服務專營權相關的重要事宜,例如開辦新服務、設置停靠點和釐定最高票價等等,均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

票價[ |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釐定就任何專營渡輪服務中乘客的運載可收取的最高船費,以及因應乘客類別、專營服務經營時間及渡輪艙室水準,釐定船費。

票價調整[ | ]

《條例》訂明,專營渡輪航線的加價申請須由行政會議決定。政府在評估專營渡輪航線加價申請時,會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然後向行政會議提交建議,新收費須通過立法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確立。[3]

當局在審批渡輪服務的加價申請時,會考慮下列因素:

  • 渡輪營辦商的財政狀況;
  • 渡輪營辨商的營運成本、收入及回報變動的預測;
  • 渡輪營辦商過去提供相關渡輪服務的表現;
  • 公眾對建議票價的接受程度;
  • 渡輪營辦商採取的開源節流措施。

停止經營[ | ]

根據《條例》第十三條第八款,運輸署署長可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下,准許專營公司停止經營一項渡輪服務。[4]

相關條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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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巴士大典條目

外部連結[ | ]

註釋及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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